
氫能觀察消息,2月17日,大連市人民政府發布關于印發《大連市加氫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有效期兩年。其中規定加氫站建設由大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主管。
《管理辦法》全文如下:
大連市加氫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市加氫站基礎設施建設,加強加氫站管理,保障加氫站安全穩定運行,有效防范加氫安全事故,助力氫能產業健康發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大連市行政區域內加氫站的監督管理,包括加氫站項目規劃與建設、運行、經營與服務、應急管理、監督管理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加氫站,是指為氫燃料電池汽車或氫氣內燃機汽車或氫氣天然氣混合燃料汽車等的儲氫瓶(罐)充裝氫燃料的專門場所。加氫站的氫燃料有氣態氫或液態氫。
第四條 大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以下簡稱市住建局)是加氫站的建設和行業主管部門,各區市縣(先導區)住建部門具體負責本地區加氫站的相關工作,會同各相關部門,參照天然氣汽車加氣站模式,引導推進本地區加氫站領域安全穩定健康發展。
第五條 自然資源、市場監管、應急、氣象、交通運輸、環保等各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加氫站管理相關工作,落實安全生產監管責任。按照各領域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各部門職權下放實際情況,切實做到權責一致。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 加氫站的規劃,應當充分考慮我市氫能產業發展規劃要求,結合城鎮燃氣專項規劃編制工作統籌實施,綜合考慮天然氣汽車加氣站和加氫站的分布,并與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能源規劃等做好銜接。
各區市縣(先導區)住建部門結合本地區城鎮燃氣發展及氫能產業發展情況,具體負責本地區加氫站規劃工作,報市住建局統一編制發布。
第七條 加氫站的新建、改建、擴建、與加油或加氣站等場站合建項目中的加氫站環節,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嚴格落實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設計規范要求。
第八條 加氫站建設項目實行項目審批服務制度,在項目生成階段,由各區市縣(先導區)住建部門負責召集,各相關部門共同參與,推進項目落地。加氫站項目參照天然氣汽車加氣站建設項目實施,各相關部門按照責任分工,推進優化項目審批程序。
第九條 加氫站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確保加氫站具備安全運行條件。
第三章 運行、經營與服務
第十條 商用加氫站應當通過招拍掛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商業化經營,加氫站建設單位可以自行經營,也可以另行選擇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經營單位);自用加氫站可在企業自有工業用地或以劃撥方式取得的自有用地上進行建設,只能內部使用,不得委托其他單位或個人進行經營和管理(以下簡稱運行單位)。
個人不得從事加氫站相關運行活動。
第十一條 加氫站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經營或運行單位應當組織制定試運行方案并進行專家論證,全面評判加氫站的安全性能。各區市縣(先導區)住建部門負責組織屬地各相關部門參加論證會。
第十二條 試運行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加氫站各項竣工驗收情況;
(二)各崗位工作人員適崗能力情況;
(三)氫氣氣源保障情況;
(四)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情況;
(五)試運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情況;
(六)加氫站安全評價報告;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試運行結束前,經營或運行單位組織試運行結果評審,各區市縣(先導區)住建部門、各相關部門及專家參加評審,評審合格的,各區市縣(先導區)住建部門出具《大連市商用加氫站經營批復》或《大連市自用加氫站運行批復》。
第十四條 加氫站經營或運行單位應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和加氫站相關技術規范和標準,落實各相關政府部門有關規定,及時建立完善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操作規程、用戶服務制度,加強應急管理,按規定組織應急預案演練,組織員工參加從業培訓和考核工作。每2年至少對加氫站進行一次安全評價,設置設施保護警示標志,確保場站安全生產。
第十五條 加氫站經營單位應當向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相關質量標準的氫氣。建立本單位與上游氫氣供應單位的供應保障機制,建立相關應急預案,并及時監測、預測、報送氣源風險信息。
第十六條 加氫站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地氫能產業發展情況,合理制定加氫價格,并向社會公開,適時實施價格調整工作。
第十七條 加氫站經營或運行單位需要停業歇業的,應當制定工作方案,合理安排停業歇業時間,配合各區市縣(先導區)住建部門做好區域加氫保障工作,應將停氣方案在加氫站醒目位置進行公開。
第十八條 對可能影響加氫站安全的各類建設工程,加氫站經營或運行單位應當會同相關單位做好設施保護方案,落實設施安全防護工作。
第十九條 加氫站經營單位應當依法依規經營,誠實守信,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第四章 氫能用戶
第二十條 氫燃料電池汽車、有軌電車、船舶等使用單位或個人,對氫氣使用環節負主體責任。用戶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報廢、超期未檢的氫燃料電池、儲罐、連接管等設備設施,且不得進行私自改造。不得儲存、搭載可能損壞涉氫部件的物品。
第二十一條 氫能用戶應當配合加氫站以及各相關部門的監督、安檢和安全宣傳工作。
第二十二條 氫能用戶有權就氫氣質量、加氫站服務等事項向各區市縣(先導區)市場監管、住建部門等進行咨詢、投訴,有關部門應當按程序予以解答、處理。
第五章 氫能產業各環節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涉及氫能產業各部門職責分工如下:
(一)市住建局:負責組織編制全市加氫站規劃,指導全市加氫站經營、運行批復和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從業人員培訓考核工作,督促加氫站運行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隱患問題排查治理工作,組織氫氣安全事故調查處理。負責指導各區市縣(先導區)開展加氫站的建設審批、建設過程質量與安全監督、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相關工作。
(二)市發改委:負責組織制定我市氫能產業發展規劃、氫能產業政策。負責應急時的氣源協調工作。負責指導各地區發展改革部門開展加氫站項目立項(備案)工作。
(三)市應急局:負責氫氣生產企業,加氫站以外的氫氣經營儲存企業的監管工作,組織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和經營許可證。按職責分工負責涉氫的消防工作。督促涉氫各政府部門、有關單位制定完善相關應急管理工作。
(四)市交通運輸局:負責氫氣道路運輸許可及氫氣運輸車輛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市市場監管局:負責組織涉氫的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等環節的監管工作。負責加氫站建設項目中的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安裝環節的監管工作,負責組織特種設備使用登記等許可工作。負責組織核發特種設備充裝許可工作,組織完善特種設備日常監管、報廢等工作。參照燃氣汽車加氣站方式,為操作人員辦理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負責組織車載氫瓶的監管工作,組織打擊相關違法違規行為。負責組織氫氣質量的監管工作。
(六)市自然資源局:負責指導專項規劃與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對接工作,配合市住建局將批復專項規劃成果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系統。負責組織為加氣站建設項目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等環節手續。
(七)市城市管理局:負責按職責分工,實施氫能相關執法工作。
(八)市公安局:負責打擊相關犯罪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組織涉氫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查處相關違法行為,按職責分工負責涉氫的消防工作。
(九)市氣象局:依法組織管理加氫站雷電災害防御工作。按職責分工負責加氫站建設工程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竣工驗收行政許可。
(十)市生態環境局:負責依建設單位申請,辦理加氫站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工作,監督企業落實各項環境管理要求。
(十一)市營商局:會同住建部門負責組織優化行政審批程序,協調推進加氫站建設項目各項審批工作。負責組織協調相關領域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促進我市氫能產業健康發展。
(十二)市質安中心:為市住建局負責的新建、改建、擴建加氫站的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和服務保障。
(十三)各區市縣政府、先導區管委會依托本地區綜合治理網格,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各相關部門應當堅持依法行政,對涉嫌失職、瀆職等行為的單位或個人,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的,屬地相關部門依照《安全生產法》《行政許可法》等規定依法依規處理。
第二十六條 涉氫各環節出現各類先進事跡、突出貢獻或違法違規行為,符合守信、失信認定標準的應當納入我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管理范圍。各部門應依法依規將相關信用信息歸集到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臺,并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措施。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1年2月18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