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月20日,國家能源局公布三起安全生產監管典型執法案例。
其中一項案例為:國家能源局華中監管局對華能國際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井岡山電廠行政處罰案。
2022年7月27日,國家能源局華中監管局在開展2022年江西迎峰度夏能源保供現場督查時發現,華能國際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井岡山電廠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氨區送出管道(輸送氨氣的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氫站干燥間框架二供氫母管法蘭未按規定可靠跨接、處于氫站一期電解間半徑4.5m的爆炸危險2區空間的控制室(配電間)內部分電氣不防爆。華中能源監管局會同江西能源監管辦進行了現場核查,制作了《現場檢查確認書》,詢問電廠負責人后制作了《詢問筆錄》,并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2022年12月5日,華中能源監管局對華能國際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井岡山電廠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
經調查認定,華能國際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井岡山電廠存在如下違法行為:
一是電廠未在氨區送出管道(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應按照《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二是電廠氫站干燥間框架二供氫母管法蘭當前使用銅絲扭接,跨接不可靠,未按《氫氣站設計規范》(GB50177-2005)第9.0.4條規定采用金屬線跨接,屬于安全設備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應按照《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三是電廠控制室(配電間)與氫站一期電解間之間外窗最近距離為3米,處于氫站一期電解間半徑4.5m的爆炸危險2區空間,控制室(配電間)內部分電氣設備不防爆,違反了《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2014)第5.2.2條爆炸性環境內電氣設備保護級別選擇的規定,屬于安全設備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應按照《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結合每類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華中能源監管局根據《國家能源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指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依法處以罰款人民幣8萬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