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氫啟未來網8月23日消息,為貫徹落實《河南省加快建設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城市群行動方案(2022-2025年)》,加快推進安陽市氫能產業發展,安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現已編制完成《安陽市汽車加氫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原文內容如下:
安陽市汽車加氫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安陽市汽車加氫站建設、經營和管理,預防車用氫能安全事故,促進車用氫能產業持續健康穩定發展,為實現碳達峰、碳中和作貢獻,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河南省城鎮燃氣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結合安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安陽市行政區域內汽車加氫站的規劃建設、應急保障、經營服務、安全管理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汽車加氫站,是為氫燃料電池汽車或氫氣內燃機汽車或氫氣天然氣混合燃料汽車等的儲氫瓶(罐)充裝氫燃料的專門場所及專門設施,包括固定式加氫站和撬裝式加氫站。
本辦法所稱汽車加氫站包括合建站,是指與汽車加油站或者加氣站、充換電站(樁)等合并建設的加氫站,統稱為汽車加氫站。
汽車加氫站介質包括氣態氫和液態氫。
第四條市城鎮燃氣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汽車加氫站監督管理工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及其城鎮燃氣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汽車加氫站管理工作。發展和改革、公安、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氣象、交通運輸、消防、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汽車加氫站的審批和監督管理工作:
(一)市城鎮燃氣主管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市區汽車加氫站發展規劃,指導各縣(市、區)汽車加氫站監督管理工作。各縣(市)城鎮燃氣主管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汽車加氫站發展規劃。各縣(市、區)城鎮燃氣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汽車加氫站行業監督管理,實施本行政區域內汽車加氫站經營許可,報市城鎮燃氣主管部門備案。
(二)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汽車加氫站備案,配合汽車加氫站主管部門編制汽車加氫站專項規劃等工作。
(三)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汽車加氫站選址、土地審批以及規劃手續辦理工作。
(四)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汽車加氫站消防設計審查及消防驗收、配套房屋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工作。
(五)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協調汽車加氫站應急管理工作。
(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汽車加氫站氫氣質量的監督管理;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及使用登記,核發《氣瓶充裝許可證》。
(七)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汽車加氫站建設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工作。
(八)氣象部門負責汽車加氫站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以及雷電防護裝置定期檢測監督檢查等工作。
(九)公安部門負責組織涉氫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工作,依法打擊相關違法違規行為。
(十)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車輛許可及行業監管等工作。
(十一)消防部門負責汽車加氫站消防安全監督檢查工作,并查處相關違法行為。
(十二)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汽車加氫站建設工程審批后的違法建設、在建工地違法建設、違法戶外廣告等行政執法工作。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五條市、縣(市)人民政府城鎮燃氣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土空間規劃、能源規劃,編制市、縣(市)汽車加氫站發展規劃。
第六條在符合相關規范和安全條件的前提下,支持合法建設的汽車加油站、加氣站、充電站利用現有土地改建、擴建汽車加氫站。
第七條汽車加氫站規劃、建設、管理等應符合《汽車加油加氣加氫站技術標準》(GB50156)、《加氫站技術規范》(GB50516)(2021年修改版)、《氫氣站設計規范》(GB50177)、《加氫站安全技術規范》(GB/T34584)、《氫氣使用安全技術規程》(GB4962)、《移動式加氫設施安全技術規范》(GB/T31139)、《氣瓶安全技術規程》(TSG23-2021)、《氫燃料電池電動汽車示范運行配套設施規范》(GB/T29124)、《加氫站用儲氫裝置安全技術要求》(GB/T34583)、《氫能汽車用燃料液氫》(GB/T40045)、《液氫貯存和運輸技術要求》(GB/T40060)、《液氫生產系統技術規范》(GB/T40061)等國家其他現行法律、法規、規范及有關標準規定。
第八條汽車加氫充電合建站應同時符合《電動汽車充電站設計規范》(GB50966)、《電動汽車充電站通用要求》(GB/T29781)等相關規定,其他合建站也應符合相應的規范要求。
第九條用于對外經營的汽車加氫站,用地性質應為加油加氣加氫站用地。在核心產業功能區、物流園區、公交場站等場地,可使用工業、倉儲用地、公交場站建設用地等地塊建設企業自用加氫設施,并依法辦理加氫設施立項(備案)、規劃、市場監管等相關手續。
第十條汽車加氫站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必須具備相應資質,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報施工圖審查機構組織設計審查,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施工許可申請工作。
第十一條汽車加氫站項目完工后,由建設單位依法組織進行竣工驗收,由具備國家規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驗收評價,出具《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和安全驗收評價結論,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情況報主管部門備案。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經營與服務
第十二條汽車加氫站經營按照《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實行許可制度管理。從事汽車加氫站經營的企業,須依法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汽車加氣站<氫氣>)后,方可從事汽車加氫經營活動。各縣(市、區)汽車加氫站企業由各縣(市、區)燃氣主管部門核發。
第十三條從事經營活動的汽車加氫站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汽車加氫站發展規劃。
(二)有穩定的并符合國家標準的氫氣氣源。
(三)有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營業執照和氣瓶充裝許可證,有固定的、符合消防等安全條件的經營場所和辦公場所。
(四)氫氣輸配、儲存、充裝、供應等設施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消防安全要求。
(五)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經專業培訓并經城鎮燃氣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經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的人員及數量,應與企業經營規模相適應,最低人數應符合以下要求:
1.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指企業法人代表(董事長)、企業總經理(總裁),每個崗位1人。企業主要負責人應具有化工專業知識,具備化工專業大專以上(含大專)學歷;
2.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企業負責安全運行的副總經理(副總裁),企業生產、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企業生產和銷售分支機構的負責人以及企業專(兼)職安全員,每個崗位不少于1人;
3.汽車加氫站操作工不少于6人,并隨經營規模適當增加人數,單班不少于3人;
4.汽車加氫站經營企業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的技術人員不少于1人。
(六)汽車加氫站企業需有符合《氫能車輛加氫設施安全運行管理規程》(GB/Z34541)相關要求的企業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有與加氫規模相適應的搶險組織及搶險搶修人員、儀器、設備和交通工具。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申請燃氣經營許可證(汽車加氣站<氫氣>),應當向城鎮燃氣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河南省燃氣企業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二)企業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責任制度、風險管理體系。
(三)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等人員所取得的有效期內的加氫站從業人員專業培訓考核合格證書。
(四)相關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法律文件、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氣瓶充裝許可證、防雷裝置檢測報告、完善的管理體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及健全的安全事故搶險預案。
第十五條按照《河南省城鎮燃氣管理辦法》的規定,燃氣經營許可證(汽車加氣站<氫氣>)有效期為5年。需要延期的,經營企業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后換領新證。
經營企業分立、合并、中止經營,或者變更經營許可證載明內容的,應當在30日前向原核發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資料。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原核發部門應當予以辦理。
第十六條汽車加氫站必須建立車用氫氣瓶質量安全追溯系統。汽車加氫站不得向未經使用登記或者與使用登記證不一致的車用氣瓶加氫,不得向車用氫氣瓶以外的其他氣瓶或者裝置加氫。
第十七條汽車加氫站經營企業應當定期公示氫氣質量檢測報告,包括氫氣氣源廠家出具的檢測報告和具備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報告,確保供應的氫氣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加強對氫氣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汽車加氫站經營企業應建立完整運行檔案,記錄汽車加氫站運行、維護、檢驗、監控、故障、人員調整、當日氫氣掛牌價格等數據信息。主要設備運行記錄、卸車記錄、掛牌價格等信息應保存1年以上,監控數據至少保存90天以上。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委會)城鎮燃氣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汽車加氫站監督管理制度,加強主管部門專業管理人員培訓,配備相應的監測監管設備,必要時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安全檢查,對汽車加氫站經營企業的經營服務、安全管理等進行監督檢查,并按照相關規定組織考核評價,督促不符合要求的企業對存在的問題進行限期整改。
第二十條汽車加氫站經營企業應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加強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的專業知識培訓,配備相應的檢查設備,按時完成所有設備的巡檢工作,定期組織應急消防演練,提高加氫站的管理能力。
第四章安全與應急
第二十一條城鎮燃氣主管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城市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等部門和屬地政府(管委會)及相關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對汽車加氫站經營活動進行安全監督檢查,發現汽車加氫站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人員查明情況,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和個人排除加氫站安全事故隱患。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汽車加氫站不得為氫能汽車充裝:
(一)未取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
(二)鋼瓶附件缺失或者高壓管線漏氣;
(三)違規攜帶易燃易爆物品;
(四)存在其它安全隱患的車輛。
第二十三條汽車加氫站經營企業應當健全氫氣安全保障體系,并對本單位的汽車加氫站設施定期進行安全評估,發現汽車加氫站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經營服務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責任制度,設施設備安全巡檢制度,設備維修與維護保養制度,崗位操作規程,加氫站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安全管理制度。
經營服務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加氫站服務管理標準、加氫站服務管理制度、加氫站經營管理制度等。
第二十四條汽車加氫站經營企業應當制定本單位汽車加氫站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備案,建立健全應急管理體制和完善應急機制,制定應急管理規章制度,加大安全生產投入,加強應急隊伍和能力建設,配備應急人員和必要的應急裝備、器材,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預案演練。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擅自拆除汽車加氫站設施,不得損毀、覆蓋、涂改、擅自拆除或移動汽車加氫站的安全警示標志。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危害汽車加氫站及其安全警示標志的行為,有權予以勸阻、制止;經勸阻、制止無效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汽車加氫站主管部門、公安等有關部門舉報。
第二十六條汽車加氫站安全事故發生后,汽車加氫站經營企業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汽車加氫站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搶險、搶修并向城鎮燃氣主管部門報告。汽車加氫站安全事故發生后,城鎮燃氣主管部門、應急管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根據有關情況啟動相應應急預案。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按照城鎮燃氣相關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及公安、應急、消防、市場監督、資源規劃等有關規定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根據產業配套、示范推廣等需要,在符合全市氫能產業規劃布局的前提下,經市政府同意,可新增汽車加氫站建設選址點位,并依法依規辦理相關建設手續。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