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氫啟未來網獲悉,日前,榆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關于印發《榆林市加氫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PDF文件關注氫啟未來網微信公眾號私聊獲取)
原文如下:
榆林市加氫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加快構建多能融合、清潔高效的能源供給體系,有力推動我市氫能利用產業高質量發展,切實提高加氫站規范化管理水平,助力我市如期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根據國務院《城鎮燃氣管理條例》《陜西省燃氣管理條例》等法規,借鑒國內有關省、市的經驗做法,結合我市實際,先試先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榆林市行政區域內加氫站建設的規劃、設計、審批、施工、驗收,以及加氫站的運營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加氫站,是指為氫燃料電池汽車、氫氣內燃機汽車、氫氣和天然氣混合燃料汽車等儲氫瓶(罐)充裝氫燃料的專門場所。
第四條市住建局負責全市加氫站的行業指導和管理工作。縣(市、區)燃氣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加氫站的行業管理工作。
第五條 加氫站的規劃布局,應當適應氫燃料汽車和氫能產業發展,符合氫能產業規劃,并與國士空間規劃等相關規劃有效銜接。
第六條加氫站的新建、改建、擴建或與加油、加氣站等場站合建項目中的加氫站環節,建設單位須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嚴格落實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設計規范要求。
第七條支持合法建設的汽車加油站、加氣站、充電站利用現有土地建設加氫站。在符合全市加氫站布點規劃的前提下,在公交場站、物流園區內,可以使用工業、倉儲用地建設企業自用加氫站,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八條加氫站項目審批事項參照《陜西省燃氣管理條例》執行。加氫站項目初步設計等技術方案由市住建局負責組織評串(以下簡稱技術評審),市住建局應當自收到加氫站技術評審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評審并出具評審意見。
第九條加氫站設計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送具有審查資質的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并進行特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和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查,未經消防和雷電防護設計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條加氫站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開工之前,須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第十一條 加氫站建設工程竣工后需進行專項驗收。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相關驗收程序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執行,各相關部門參與并進行備案,確保加氫站具備安全運行條件。
第十二條加氫站建設項目未經專項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加氫站項目規劃、設計、建設、管理應嚴格遵守《加氫站技術規范》(GB50516)、《加氫站安全技術規范》(GB/T34584)《氫氣站設計規范》(GB50177)《氫氣使用安全技術規范》(GB4962)、《加氫站用儲氫裝置安全技術要求》(GB/T34583)、《移動式加氫設施安全技術規范》(GB/T31139)《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TSG08-2017)》以及國家其他現行有關標準規范。合建站中的加油(氣)站設計應符合《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和建設規范》(GB50156)等相關國家技術規范。
第十四條經驗收合格的加氫站,在法律法規未設立加氫站經營許可前,參照《燃氣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和《陜西省燃氣管理條例》,向市住建局提出許可申請,由市住建局審查并出具加氫站經營批復文件后,方可經營。法律法規設立加氫站經營許可后,按照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五條加氫站建設項目取得相關經營許可后,加氫站經營單位應當組織制定試運行方案并進行專家論證,全面評估加氫站安全性能。試運行結束后,加氫站經營單位組織對試運行結果進行評審,市住建局組織各相關部門及專家參加評審,評審合格后,方可對外經營。
第十六條加氫站經營單位是加氫站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加氫站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為單位安全責任人。加氫站經營單位應當設有安全運行管理機構及各級安全責任人,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提高安全生產水平,并對未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導致的后果負責。
第十七條加氫站經營單位應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和加氫站相關技術規范和標準,每2年至少對加氫站進行一次安全評價。
第十八條加氫站經營單位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風險管理體系,制定事故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應急演練。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
加氫站安全管理制度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一)運行現場安全管理制度;(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三)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四)工作人員安全管理制度;(五)安全檢查管理制度;(六)事故上報處理流程;(七)定期檢驗制度;(八)安全保衛工作管理制度;(九)氫氣安全管理制度。加氫站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安全管理制度牌、安全操作規程
牌。一旦發現加氫站存在安全隱患,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十九條加氫站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培訓,確保從業人員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加氫站經營單位管理人員、技術負責人、設備管理及操作人員等需到相應的專業培訓機構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并取得相關部門頒發的上崗證書后方可上崗。
第二十條加氫站工作人員應當對氫氣配送車輛的相關手續進行查驗。對無有效合格證、手續不全的配送車輛,不得為加氫站配送氫氣。
第二十一條加氫站加氫作業時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指定安全負責人負責加氫作業的監護工作,每部加氫機至少配備一名操作人員;
(二)操作人員應當站在車輛側面引導車輛進站,并與加氫島保持安全距離;
(三)加氫操作前,查驗《車用氫氣瓶使用登記證》、車輛儲氫瓶、閥門等是否完整、齊全,不得為無《車用氫氣瓶使用登記證》的車輛加氫;
(四)加氫膠管不得互相交叉或與其他設施纏繞;
(五)操作人員在加氫過程中應監視加氫機計量儀表,中途不得離開;
(六)禁止非操作人員代為操作。
第二十二條加氫站經營單位應向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相關質量標準的氫氣,依法依規經營,誠實守信,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第二十三條氫燃料電池汽車等使用單位或個人,對氫氣使用環節負主體責任,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報廢、超期未檢的氫燃料電池、儲罐、連接管等設備設施,且不得進行私自改造,并主動配合加氫站以及各相關部門的監督、安檢和安全宣傳等工作。
第二十四條加氫站內發生氫氣泄漏、火災、爆炸或其他事故時,經營者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科學組織搶險、搶修、搶救,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匯報,相關部門應當積極履責,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
第二十五條氫能用戶有權就氫氣質量、加氫站服務等事項向屬地有關部門進行咨詢、投訴,有關部門應當按程序予以解答處理。
第二十六條 加氫站發生轉讓、出賣、停業、復業等事項,需提前一個月向所在地區燃氣主管部門提出報備。因突發事件暫停營業的自停業起七日內報備。加氫站連續停業六個月以上再重新運營的,需經燃氣主管部門重新查驗合格后方可營業。
第二十七條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加氫站管理相關工作:
(一)發改部門負責組織制定我市氫能產業發展規劃及支持政策,明確加氫站布局;
(二)資源規劃部門負責氫能專項規劃與國土空間規劃銜接工作,負責加氫站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不動產、工程規劃等手續辦理工作;
(三)住建部門負責指導各縣(市、區)開展加氫站的初步設計等技術方案評審和核準、建設過程質量與安全監督、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竣工驗收備案等相關工作,以及運行許可批復和監督管理工作;
(四)交通部門負責涉氫道路運輸經營許可及涉氫運輸車輛的監督管理工作;
(五)應急部門負責加氫站安全的綜合監督管理工作,根據市政府要求開展相關事故調查工作;
(六)市場監督部門負責組織涉氫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環節的監管工作。負責加氫站建設項目中的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安裝環節的監管工作。負責組織核發特種設備充裝許可工作,組織完善特種設備日常監管、報廢等工作。參照燃氣汽車加氣站方式,為操作人員辦理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負責車載氫瓶質量的監管工作,組織打擊相關違法違規行為。負責氫氣質量的監管工作;
(七)審批部門負責特種設備使用登記等許可工作,負責加氫站項目的備案,但在備案前項目須取得發改部門符合加氫站布局的意見;
(八)公安、生態環境、執法、氣象等職能部門,按職責進行行業監管和執法工作;
(九)各縣(市、區)政府將以上行政職能劃轉至其他部門的,由承接部門負責相關工作。
第二十八條各相關部門應當堅持依法行政,對涉嫌失職、瀆職等行為的單位或個人,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九條對違反本辦法及加氫站相關行業監管規定的,按照城鎮燃氣相關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其他未盡事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條例執行,法律、法規、條例對本辦法所述事宜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市住建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